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。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,使用现金、票据(包括支票、本票、汇票)、银行卡、汇款、托收承付、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结算的行为。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。
2、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。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本质行为,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。
3、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,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发布的《支付结算办法》所指的“支付结算”。
4、银行、城市信用合作社、农村信用合作社(以下简称银行)以及单位和个人(包括个体工商户)是支付结算的主体。其中,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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